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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点击:85时间:03-21编辑:本地代做工资流水公司
[摘要]文章对商业银行发行的基于信贷资产的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当前存在风险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基于信贷资产的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客户、风险隐患、对策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低迷及居民理财意识的普遍提升,基于信贷资产的信托类理财产品[1](以下简称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因投资风险偏好较为稳健,收益普遍好于同期存款,2007年以来取得较快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一方面银行受制于信贷规模的严格管制,另一方面理财客户的强大投资需求,贷款类理财产品发展更为迅猛,呈供不应求的态势。2009年上半年,在“信贷没有规模限制”,银行新增贷款7.73万亿元,同比增长281%的情况下,出于不同诉求的需要,贷款类理财产品需求依然旺盛,甚至超过了去年同期。据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统计,2009年1-7个月,商业银行发行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超过了1,000款,比去年同期多增约100款。
2009年7月以来,政府对货币政策进行动态微调,信贷规模趋紧,资本市场在3000点左右调整停滞不前,可以预见,贷款类理财产品将更加火爆。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进行分析,寻求应对之策,以期防范于未然,促进我国贷款类信托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
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是指以贷款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贷款信托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种不保本带有变动收益的金融产品。具体操作模式是银行通过向客户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与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借款协议,再由银行做为贷款服务商负责借款的贷后管理,在产品到期日,银行按协议约定兑付本金及利息给客户。融资方的选择、基础资产的管理、产品销售及服务上均在于银行。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产品的发售方和购买方,即银行和客户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发行方(商业银行)的风险
1.未认真落实相关业务流程及管理规定产生的操作风险。一是放松融资方准入管理。融资方虽与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实质上融资方即借款单位的选择在于银行,实践中,部分银行出于拓展客户、扩大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等考虑,未严格遵循现有的信贷政策,对于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或者授信管理审批条件的借款人,选择以信托贷款方式发放,规避行内的信贷监管。二是未认真履行贷款服务商的管理职责。银行与客户签订理财计划协议募集资金,由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借款协议,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银行做为贷款服务商负责信托贷款的贷后管理。从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来看,借款人未及时归还信托公司贷款,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主要是由客户自行承担,银行并不承担风险,信托贷款不属于经办行的自营贷款,从而部分经办行放松对于贷款的管理,对于借款单位的资金流向、经营状况变化未能做到及时了解及跟踪,信托贷款发放后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偿还借款单位信贷资金借款等。三是在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环节,存在不当销售、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风险。实际操作中,部分银行销售人员出于营销产品及考核压力考虑,在向客户推销产品故意隐瞒产品真实风险程度,误导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在客户购买产品前未按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流于形式,在客户购买产品后,未按规定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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